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江汉大学教职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江大园小区)自2007年5月投入使用以来,对缓解教职工上下班难、解决“文化孤岛”现象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来,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和部分业主反映,违约(违规)出租、出借住房给他人居住的行为,又呈反弹之势,干扰了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秩序,影响了学校制度规定、协议约定的严肃性。为了落实学校首次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初衷,维护江大园小区居住秩序,进一步加强江大园小区房产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特重申江大园小区房产管理约定、规定如下:
江汉大学教职工住宅小区(江大园小区)是学校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组织教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属性分类是保障性住房,并已明确注记在教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记事栏内。根据《江汉大学关于印发首次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江校[2005]40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学校与教职工个人签订《武汉市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有关房地产权处置管理的约定,禁止小区内教职工在一定时期内,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转借、出租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为他人代购住房(包括以各种名义让学生居住)等。若违反规定(约定)私下出售、转借、出租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为他人代购住房的(包括以各种名义让学生居住)等,经学校房管部门查证属实,将解除集资建房协议书,收回集资房,重新出售给有资格参加集资建房的其他教职工,并按该房原价的30%收取违约金。
有违约、违规出租、出借住房行为的教职工,必须自行终止有关违约、违规行为,自觉履行协议约定。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将于近期采取措施进行清理,若不自行改正,将追究教职工(业主)违约责任。。
请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将此通知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江大园小区每位教职工。
请江大园小区教职工(业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约定),共同创建文明安全、舒适和谐的高尚社区。
江汉大学教职工住宅出售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