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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章程》核准通过

时间:2016-03-29 15:01:48浏览:2242设置

 

318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号),审核通过了我校报送省教育厅的《江汉大学章程》。学校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这标志着江汉大学在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具有重要意义。

省教育厅网站链接:

http://www.hbe.gov.cn/new/content.php?id=14005

  

《江汉大学章程》全文如下:

江汉大学章程

江汉大学的前身是创办于1981年的原江汉大学和华中理工大学汉口分校、创办于1952年的原武汉教育学院、创办于1958年的原武汉市职工医学院。200110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四校合并基础上组建新的江汉大学。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立足武汉,面向省内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性、创新性、国际性人才,努力建设在国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保障依法办学,体现办学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简称江大。英文名称为Jianghan University,缩写为JHUN

学校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赋予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由武汉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湖北省、武汉市共建,以武汉市为主的办学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汉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设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依法自主设置和动态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主,并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第十条 学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建立规范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促进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开拓师生的国际视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中共江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将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和学术机构设置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二)决定教师职务聘任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

(三)决定招生、学历教育培养的标准与办法以及教学计划方案。

(四)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五)评定教学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引进,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设立。

(六)对学术事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经费预决算及重大项目申报、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七)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含研究院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委员应占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超过1/3的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超过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需超过2/3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设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位授予办法。

(二)决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

(三)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裁定学位争议。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三级建制,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基础的内部管理体制。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学院人财物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校对学院运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系是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根据学科专业需要,系可设立若干教研室。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行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管理。

(五)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资产。

(六)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经校党委批准,学院设立党组织。学院党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和做好学院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可设立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聘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校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二)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美育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学院等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超过1/3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有超过2/3的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学校实行学术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制度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进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校内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章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校园文化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帮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享有受表彰的权利。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学生工作、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学生会工作机构。

(三)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与学生权利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超过2/3的与会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优势和特色,发挥高校智库作用,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广泛合作,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共建实习实训和产业研究基地,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

第五十八条学校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与培训,提升在职人员素质,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学术交流,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江汉大学理事会。江汉大学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其组成包含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等。

江汉大学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江汉大学校友会是由江汉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谊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江汉大学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登记注册且学习过的学生或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学校授予过荣誉称号的人士。

江汉大学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湖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可以向社会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七条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湖北省教育厅等省有关部门适当予以支持。政府保证办学经费稳定投入并逐步增长。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建立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属于学校所有、占有、使用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后勤服务保障平台建设,办好公益性服务项目,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校训校旗校徽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训是“立德、致用、兼容、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呈矩形,红底白字,胡耀邦同志题写的校名居中排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呈圆形,蓝白两色,主体图案为“江”“大”两汉字的变形体,上下环绕学校中英文名称。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校长签发,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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